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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制度细则

发布日期:2024-10-16点击数:


经济与管理学院发展团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团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团员质量,提升团员队伍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要求,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团支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共青团员队伍建设的重要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吸收各领域青年中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团,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团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为党育人根本任务,坚持质量为先;

(二)坚持入团自愿和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团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各团支部应当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和引导,面向青年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宣传团的基本知识,努力为青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提高青年对团的认识,激发青年的进步热情,建好入团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我院青年师生,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七条 入团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班级团支部提出入团申请,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团员推荐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团总支备案。

第九条 各团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为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的历史,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各团支部要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入团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未经团支部培养考察的青年,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一条 团支部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史、团章等团内规章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团动机,逐步树立今后成长为共产党员的政治追求,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团支部应当组织其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团课学习,并采取适当方式检查考核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

应当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是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团时,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三条 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入团积极分子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团总支。原单位团总支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参加团的活动记录、培养教育情况、志愿服务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团总支。现单位团总支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新团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其是否在学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做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支部指定。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为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支部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七条 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报学院团总支预审。

学院团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地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支部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学院团总支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 接收新团员由校团委审批。学院团总支应当对新团员情况进行审议,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

第二十二条 各团支部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慎重方式及时将学院团总支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团总支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签署意见,并报学校团委审批。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报送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在入团仪式上,由校团委的代表或学院团总支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团员证需由学校团委加盖钢印。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团支部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七条 团支部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由学院团总支统一管理。

第四章 团员的追认

第二十八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团期间,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并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的,可以追认为团员。

第二十九条 追认团员应由其班级团支部整理事迹材料,经其生前所在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和学校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

第五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条 学院团总支应当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团员工作情况,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对于发展团员工作情况较差的团支部要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学校团委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一条 必须依据学校发展团员计划,根据本单位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确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第三十二条 各团支部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团支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共青团经济与管理学院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4年10月21日

经济与管理学院困难学生就业帮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及湖南省教育厅有关加强对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帮扶原则

(一)帮扶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及就业困难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领导有力,程序规范,注重实效”的要求开展。

二、帮扶申请条件

(一)申请帮扶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及单位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二)具备家庭经济困难条件: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

三、帮扶途径

(一)引导困难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

1、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就业观念的正确引导,使其正确认识自身的综合素质,合理进行自我定位,从自身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选择好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式与就业岗位。

2、帮助困难毕业生树立多元的就业意识,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等正确的就业观念,真正把择业、就业观念转变到市场需求的轨道上来。

3、鼓励困难毕业生积极面向基层就业,结合国家政策和当前就业现状,帮助他们树立献身基层、扎根基层的就业观念,鼓励困难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工作。

(二)积极组织未就业创业贫困生进行就业创业见习:我院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习基地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创业贫困生参加就业创业见习,帮助他们通过就业创业见习提升职业技能、扩展就业创业机会,并给予一定见习补贴。

(三)贫困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培训工作,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对贫困生进行重点指导、重点推荐、重点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心理上、求职技巧上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好贫困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积极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结合就业创业市场需求,对贫困生进行个性化的就业创业指导,以提高他们的求职技能和择业能力。做好贫困生的校内培训工作,通过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讲座、积极组织就业、创业培训等多种方式给予贫困生重点辅导、重点培训,以提高他们就业、创业的能力。

(四)关注困难毕业生心理变化,加强心理疏导。要密切关注困难毕业生身心状况,并同心理咨询老师共同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减轻就业问题带来的心理压力。并对存在较大心理压力的困难毕业生实施及时疏导,要多鼓励学生以积极心态面对就业,大胆尝试,勇敢选择,主动出击,尽快找到工作单位,实现就业。

(五)贯彻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就业。我院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资助贫困生的政策与措施,主要有:设立奖学金、推行学生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开通入学“绿色通道”等,从而帮助学生顺利地实现就业。

(六)就业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材料准备、交通费用、面试服装费和通讯费用。

四、帮扶措施

(一)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档案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工作台账

及时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摸底、调查工作,为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档案,并建立好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各类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同时细化学生就业去向,详细掌握每位学生择业的期待地域、行业,简历撰写、笔试、面试情况,定期更新统计数据,及时掌握学生就业的进展,以此为依据开展行之有效的精准帮扶工作。

(二)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

全面了解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具体状况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为每位受助对象安排专人负责,督促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招聘会和就业创业指导活动,通过个性化辅导、谈话、指导简历、传授面试技巧等多种方式提升受助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三)组织专场招聘会,实施托底就业工作

充分利用校园招聘、社会招聘、校友等资源,拓宽就业渠道,通过组织专场招聘、优先推荐、个别推荐等措施,积极为就业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做好托底就业工作。

(四)实行经济援助

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给予经济援助,减轻其求职压力,促成其顺利就业。援助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院毕业生人数的2%,其中的1%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按500元/生标准提供援助,另外1%由学院提供援助。

(五)做好株洲市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

针对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帮助学生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优惠政策,做好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工作。

五、实施方案

1、组织学生填写好个人档案(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就业意向等),学院筛选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根据帮扶申请条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学生;

2、辅导员根据信息档案组织贫困学生填写《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申请表》并签署意见;

3、对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进行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4、学生处审批后,对符合条件又愿意接受就业援助的毕业生,落实专人“一对一”进行贴心服务;

5、依据毕业生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辅导,并登记造册,实施跟踪。

经济与管理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办法

一、工作目的

为全面把握学生心理健康动态,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给予相应的人文关怀,开展针对性的心理支持工作,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切实维护学生心理健康,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与发展,特制订本干预办法。

二、干预对象

(一)一般干预对象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

(二)主要干预对象

学院心理危机排查对象按照个体近期发出的警示讯号为参考,将心理危机干预对象进行一级、二级、三级递减。如果多种情况并存,其危险的可能性更大,需要重点排查。心理危机呈现动态变化,在某种内因或外力作用下也可能发生危机升级。

1、患有严重心理和精神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及尚在服药者需监督学生的服药情况,一定要按医嘱服药,不可随意增药、减药、停药。

2、有妄想或其他精神病症状及尚在服药者。除妄想外,幻视及评论性幻听也是典型的精神病症状,需要加以关注。对因精神类疾病服药的学生,需监督服药情况,一定要按医嘱服药,不可随意增药、减药、停药。

3、本人或家庭成员、亲友中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史的学生。危险性排名:本人多次自杀未遂〉本人一次自杀未遂〉直系亲属曾经自杀成功(父母、兄弟姐妹)。

4、有过留守经历、社会支持系统缺乏的学生。此类学生的社会支持系统往往质量低下(密友少、缺乏倾听者和亲人不能说心里话)。

5、亲子关系不和或家庭关系不良学生。

6、家庭突然遭遇变故的学生(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7、学业困难学习压力过大或不能毕业的学生。如:考研焦虑学生、功课不及格学生、学习困难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留级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将推迟毕业的学生、将无法毕业或就业困难的学生、将不获执业资格的学生等。

8、沉迷网络的学生。

9、没有明确心理问题,但出于长期失眠、人际敏感冲突、长期出现抑郁的学生。

10、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需要回访学生。

尤其是在EPQ测试中典型抑郁且情绪不稳定学生:E分小于等于38.5,N分大于等于60分的学生,特别注意在SCL90中抑郁、焦虑、强迫分都高学生;

典型胆汁质学生:P分大于等于60分,N分大于等于60分的学生。

11、性格严重内向孤僻、自卑、情绪长期低落不与人往来者。往往伴有抑郁型气质,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的学生。

12、极度自卑或自感生活能力低下者。应优化寝室氛围,不歧视、边缘当事人。在班级活动中通过布置一定的任务帮助当事人获得力量感、成长自信。

13、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4、近期失恋、意外怀孕或近期堕胎、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极易造成女生自我价值感的陡然降低,使其产生极端想法。

15、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或本人长期排斥外部支持者。

16、有生理缺陷或长期患病。性别特征不明显(男生不长胡须、女生发育迟滞)、体征有损性别角色(男生身材矮小、女生毛发过多、明显超重)及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如患上传染性肝炎、肺结核、肿瘤等,医药费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等。

17、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

18、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新生适应不良者。

19、贫困学生、网贷学生。

20、有强烈的自卑感、罪恶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挫折承受力差、认知偏差的同学,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三、排查方式

1.每两周学院心理专干组织心理委员、信息员、学生干部进行专业培训,了解危机排查与干预工作的方法、目的和意义,熟悉工作程序。

2.每天日报班级情况,每周汇总一次班级危机干预排查工作。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寝室长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真实情况,排查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按时完成“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日报工作。

3.每个月15、30号各班级心理委员向班主任和学院辅导员报告排查结果,心理辅导员汇总后统计更新“经济与管理学院危机干预库” (见附表),同时落实到相应的年级辅导员,年级辅导员收到危机干预名单,需在三天内汇报排查谈话情况,填写好“经济与管理学院成长辅导室谈话记录表”(见附表),电子档纸质档交给学院心理辅导员备案。

四、注意事项

1.在排查过程中明确告知学生传递此类信息的负性作用,避免造成负性情绪的传递和紧张的校园气氛。

2.在排查过程中信息不明朗的少数同学需要跟踪了解。

3.尊重学生,遵循保密制度。

4.干预及时,记录规范。

五、危机个案处理流程

注意事项:

1.心理辅导员评估学生情况,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评估表》。及时向中心、学院党委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年级辅导员反馈危机个案的情况,并提供该生详细的《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评估表》。

2.避免双重关系,心理辅导员不介入行政处理流程,避免与家长直接联系,年级辅导员不要留心理辅导员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给家长。

注:对于问题严重的学生,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商处理。

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4年10月16日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排查表

年级: 班级: 心理委员: 班主任:

序号

心理或行为异常原因——一级干预

姓名、性别

主要异常心理和行为表现

1

本人或家庭成员、亲友中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史的学生。危险性排名:本人多次自杀未遂〉本人一次自杀未遂〉直系亲属曾经自杀成功(父母、兄弟姐妹)。



2

患有严重心理和精神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型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以及尚在服药者需监督学生的服药情况,一定要按医嘱服药,不可随意增药、减药、停药。



3

有妄想或其他精神病症状及尚在服药者。除妄想外,幻视及评论性幻听也是典型的精神病症状,需要加以关注。对因精神类疾病服药的学生,需监督服药情况,一定要按医嘱服药,不可随意增药、减药、停药。



4

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



5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6

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新生适应不良者、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心理或行为异常原因——二级干预

姓名、性别

主要异常心理和行为表现

1

有过留守经历、社会支持系统缺乏的学生。此类学生的社会支持系统往往质量低下(密友少、缺乏倾听者和亲人不能说心里话)或者亲子失和或家庭关系不良学生。



2

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或本人长期排斥外部支持者。



3

性格严重内向孤僻、自卑、情绪长期低落不与人往来者。往往伴有抑郁型气质,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的学生。



4

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关注学生。



5

近期失恋、意外怀孕或近期堕胎、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极易造成女生自我价值感的陡然降低,使其产生极端想法。



6

有生理缺陷或长期患病。性别特征不明显(男生不长胡须、女生发育迟滞)、体征有损性别角色(男生身材矮小、女生毛发过多、明显超重)及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如患上传染性肝炎、肺结核、肿瘤等,医药费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等。



7

家庭突然遭遇变故的学生(亲人死亡、父母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心理或行为异常原因——三级干预

姓名、性别

主要异常心理和行为表现

1

贫困学生。



2

学业困难学习压力过大或不能毕业者。如:考研焦虑学生、2门功课不及格学生、学习困难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将推迟毕业的学生、将无法毕业的学生、将不获执业资格的学生等。

13、极度自卑或自感生活能力低下者。(应优化寝室氛围,不歧视、边缘当事人。在班级活动中通过布置一定的任务帮助当事人获得力量感、成长自信)



3

网贷学生。



4

亲子关系不和,有强烈的自卑感、罪恶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5

没有明确心理问题,但出于长期失眠、人际敏感冲突、长期出现抑郁的学生。



备 注: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挫折承受力差、认知偏差的同学,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心理或行为异常原因

学生姓名

性别

主要异常心理和行为表现

1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

极度自卑或自感生活能力低下者。(应优化寝室氛围,不歧视、边缘当事人。在班级活动中通过布置一定的任务帮助当事人获得力量感、成长自信)



年学生危机干预库(二级)

序号

班级

辅导员

姓名

性别

谈话原因

具体情况

备注

1

xxxx

xx

xx

排查

平时活泼开朗,但是上学期和室友说过想跳楼,和班主任也交流过心理方面的困惑,这学期表现正常,平时也没有什么不适当的行为,希望老师能关注。

其他

2








3








4








5








6








谈话日期: 年 月 日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谈话记录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班 级


宿 舍


可预约时间


紧急联系方式


主诉问题或辅导目的


(可选)

预约

老师

刘振华(思想提升);龚苗苗(学业发展);西任阿衣(生活适应);汪勐炜(职业规划);肖霄(危机应对);袁潜(特殊群体一家困生);张爱(特殊群体-研究生)

(可多选)

来访主题

1 自我探索与成长 2 感情问题 3心理测验实施和解

4 学习问题 5 人际关系 6生理健康状况

7 转专业辅导 8 情绪困扰 9 精神科治疗问题

10 学校生活问题 11 性别认同与同性恋 12 家庭问题

13 生涯规划和未来 14 其他

(可多选)

近期遭

遇事件

1 亲友丧亡 2 严重学业受挫 3 失恋

4 较大财务损失 5 求职受挫 6 遭遇车祸和其他灾难

7 意外怀孕或流产 8 严重生理疾病 9 激烈人际冲突

10 自杀未遂 11 人身遭受侵犯 12 其他重大压力事件

自我评估状态

请依最近两个周内所感受的状况和想法来给下列题目打“√”或“╳”

( )我最近会容易悲伤哭泣

( )我最近睡眠变少或变多

( )我最近对很多事失去兴趣

( )我最近吃的东西变多或变少

( )我最近常有罪恶感

( )我觉得身体无力

( )我最近容易自我批评

( )我觉得自己没有价值

( )我最近变得容易疲倦

( )我有想自杀的念头

( )我真想从此就做个“隐士”

( )我觉得心跳得很快

( )我有幻觉体验

( )生活中我受到了很多伤害

( )我最近常觉得内心痛苦

( )我觉得比平时容易紧张或着急

( )我无缘无故感到害怕

( )我容易心里烦乱或感到惊恐

( )我觉得我可能将要发疯

( )我周围的人把我当作小孩,而不是成人看待

( )我手脚发抖打颤

( )我最近常感到绝望

( )我因为头疼、颈痛和背痛而苦恼

( )我觉得容易衰弱和疲乏

( )我相信有人正在密谋如何对付我

( )我常常不清楚事情是真的发生了,还是在梦里

( )我感觉自己的思想被一种外在的力量拿走了

( )别人在不停地对我的行为和想法评头论足

生活质量评估

请根据自己的感受,在相应的分值上打钩。分值越小代表状况越差,分值越大代表状况越好。

身心健康 1 2 3 4 5

整体生活状况 1 2 3 4 5

人际关系(家庭或任何亲密关系) 1 2 3 4 5

生活社交(工作、学校、朋友) 1 2 3 4 5


助人自助——“P-O-W-E-R”特色成长辅导室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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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_______

中共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中共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院各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我院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教职工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在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所在团支部、团总支组织进行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学院党委党务办公室,并于一周内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查。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入党积极分子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经学院党委同意并报学校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单独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结束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八十分以下者,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未经培训并未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进行严格审查,按要求填写《预审登记表》,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进行预审。

审查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自传(不少于3000字);3.思想汇报(不少于2份);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培养考察时间少于一年的不得发展入党,培养时间超过一年的要持续培养,可填写多份考察表,或将每半年一次的考察意见另附页填写)5.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6.政审材料;7.支部考察综合材料;8.近一年的学习成绩表(一年内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的,不能发展入党);9.团员青年还应有团组织推荐表;10.相关荣誉证书(至少有一个校级荣誉称号)。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地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教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组织审批并报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学院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学院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学院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不发挥作用、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一律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院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重视从优秀青年学生、青年教师骨干、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各岗位能手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七条 根据学校党委下发的发展党员计划,落实好学院发展党员计划。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障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文关怀,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做到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四级工作机制。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资助专干、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二级学院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确定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院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确定认定对象的重要依据。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班委会干部所占比例不宜过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确定后,开展具体认定工作前,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进行公示,并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备案。学院认定工作组发现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设置不合理的,应及时指导纠正。

5、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监督。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状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6、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七条 困难等级认定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属于原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6)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遭受疫情严重影响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

(9)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3)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不具备本条1、2点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1、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5、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数据报送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资助政策简介和《湖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发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及新生资助政策宣传网课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学校认定。

(1)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在班级进行公示后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

(2)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本学院各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通知所有申请认定的学生,同时答复学生质疑。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到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认定申请材料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核定。经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复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认定过程中,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鼓励二级学院积极探索量化评估等科学有效的认定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性。

4.结果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校学生资助中心将认定结果以学院为单位反馈给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将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中心、二级学院、班级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

6.数据报送。各二级学院要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与此前录入到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信息一一核对,有误的应及时更正、上报。校学生资助中心按要求将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尤其是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作出调整或改正。调整或更正结果应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并在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修改。

第十三条 校资助中心与各二级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需多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活动,增强学生诚信意识,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本办法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和资助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资助专干是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的具体负责人;辅导员是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出现相关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资助档案管理不规范、缺失,或出现信息泄露等重大问题,学校将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各班级辅导员要建立本学院、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集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类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内容。辅导员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班级辅导员发生变动时,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交接工作,学院学工办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帮扶育人工作纳入学院的工作计划,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对他们的心理状况、学习情况、情感波动、家庭变故、人际交往、创新创业、就业指导等进行全方位的跟踪了解,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总结育人工作经验,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研究水平,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0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和“扶贫励志”的理念,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且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

全日制在籍在校,能正常参加学习活动,且学有余力;

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生活俭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的基本要求: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已被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符合岗位特殊专业技能需求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超过总勤工助学岗位的20%)。

原则上一个学生只能从事一份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以学工办为主要部门,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工办对有关勤工助学的各项日常工作实施归日管理,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分所辖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院学工办负责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第八条 学工办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的指示,设立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根据校资助中心每学年开学初,发布学校勤工助学招募信息和通知,为学生和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关于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工办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业务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违法违纪者按有关法律、条例处理。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益:

有权参加校资助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的要求;

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用工单位聘用后,经校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校资助中心及用工部门或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上岗程序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其中“固定岗位”是指学校各机关单位助理及二级学院学生助理等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工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学院需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须提出设岗申请,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于每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内交至学生工作部(处)资助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

勤工助学上岗学生比例控制:原则上应全部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学生。如岗位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可适当安排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但比例不得超过该部门总勤工助学岗位的20%,否则不核算工资。

为了培养新生力量,原则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学期调整一次,在重新定员定岗时侧重安排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第十五条 上岗程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按照“双向选择,优先困难,择优录用”的原则。其他时间段需要更换勤工助学学生或者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及节假日临时值班等岗位需招聘学生,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 用工部门应按照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和工作情况,统计和确定学生上岗的月工时和考核等级,于当月月底(节假日顺延)前填报《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并送至校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不得超过40小时。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要求办理银行卡用于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报酬发放前,校资助中心会对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如发现假报、虚报或学生疑义较大、师生反映较差的,将降低次月该部门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报酬由校资助中心依据各岗位的考勤考核情况,核算并编制全校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后由校财务处网上支付至学生账户内。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考勤负责。校资助中心根据用工部的考勤表发放学生工资。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资助中心将停止该生勤工助学活动:

诚信记录不合格;

因劳动严重影响学习,必修课不及格;

无故缺勤,月累计达10小时,不服从指导老师安排的(迟到、早退三次按缺勤一小时计);

不服从勤工助学岗位分配,挑三拣四;

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

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劳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协助用工单位、部门及个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及教学秩序相矛盾;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校规明令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工单位,部门发生矛盾,由校资助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经济与管理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系部考核工作办法

为了推进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根据《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学系部绩效考核办法》《经济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指导和就业指导协作联动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毕业生论文指导老师的就业指导工作责任,落实教学系就业指导考核工作,特拟定本工作意见。

一、教学系就业指导工作考核指标(总分20分)

(一)按月考核教学系就业率(记16分)

1.3月31日,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35%,计1分,每低于1%扣 0.1 分,扣完为止。

2.4月30日,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45%,计1分,每低于1%扣 0.1 分,扣完为止。

3.5月31日,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60%,记2分,每低于1%扣 0.1 分,扣完为止。

4.6月30日,离校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75%,记4分,每低于1%扣 0.1 分,扣完为止。

5.8月31日,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91%,记8分,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每高于目标毕业去向落实率1%,加 0.2 分,加至总分不超过20分为止;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每低于目标毕业去向落实率1%,扣 0.3 分,扣完为止。

(二)升学率(包含出国)达到15%(记2分)。升学率每高于目标落实率 1%,加 0.2 分;升学率每低于目标落实率1%,扣 0.3 分,扣完为止。

(三)有发表论文或就业研究课题(记 2 分)。

(四)毕业生在学信网或信息平台反馈就业数据不真实,每条扣 2 分。

二、教学系落实论文指导老师、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的就业指导工作责任。

(一)论文指导老师、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督促毕业生就业,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招聘会。

(二)了解自己所带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分类进行就业指导工作。

(三)正确引导毕业生就业,解答学生就业疑惑,帮助就业意愿不强的学生树立“先就业、再择业”“边就业、边二战”观念。

(四)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经济困难、孤儿、纯农户、残疾、城乡低保家庭、心理疾病等)的帮扶工作。

(五)协助就业专干做好就业率统计工作,按时更新学生就业情况,按要求完成就业阶段性就业情况上报工作。

(六)学校对学院就业指导工作提出了阶段性目标就业率任务,请各位指导老师务必按阶段完成所带毕业生目标就业率:第 一阶段3月31日前就业率达到35%;第二阶段4月30日前就业率达到45%;第三阶段5月31日前离校就业率达到65%;第四阶段6月30日前初次就业率达到75%;第五阶段7月31日前初次就业率达到85%;第五阶段8月30日前初次就业率达到91%。

(七)指导老师如果未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就业率,每个阶段核减其下一学年所带毕业论文学生人数的25%(按四舍五入计算方法取整)。截至5月31日下午5点,指导老师所带学生就业率为零的,核减其下一学年所带毕业论文学生人数的50%,至6月30日下午5点就业率仍为零的,暂停其指导下一学年毕业论文资格。

三、教学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方案(不需上交,本系留存即可)。方案内容包括如下:

(一)各系论文指导老师所带毕业生就业率直接与个人年终绩效、评优评先以及担任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指标挂钩。学院将对导师促就业工作设置6月30日和8月30日两个考核时间节点。完成两个节点考核任务的导师,来年所带毕业论文学生人数增加2人;完成一个节点考核任务的导师来年所带毕业论文学生人数增加1人。未完成任何一个节点考核任务的导师,来年所带毕业论文学生人数减少2人。

(二)各系的论文指导老师、班主任所带毕业生如有在学信网等信息平台反馈就业信息不真实或学生就业率未达到目标就业率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推荐参评优秀。(学工办在推举优秀班主任时优先考虑毕业班班主任,并参考班级就业率及学信网等平台舆情数据等)

(三)各系积极访企拓岗,推荐我院本届毕业生就业并促进校企合作。各系访企拓岗任务暂时安排如下:工商管理系访拓6家单位、经济与贸易系访拓6家单位、会计与财务管理系访拓6家单位、数字管理系访拓6家单位,如招就处交付我院的访拓任务超过25家单位,则再行分配。

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4年11月6日

经济与管理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建立优良的班风、学风和院风,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既是负责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教师,又是协助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的兼职学生工作者。班主任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对班级学生施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全方位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委行政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为班主任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关心班主任的思想、业务进步和生活。

第四条 教师必须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经考核合格方能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章 班主任选拔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班主任选拔的基本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善于把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同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有效结合。

3.热爱学生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六条 学院为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的选拔范围一般为在编在岗教师,符合聘任条件的院内管理人员,也可从事班主任工作。一名班主任原则上只带一个班级,辅导员兼任班主任带班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任期四年,如有工作调动、疾病、外地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由学院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学院成立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组成,主要负责学院班主任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的工作。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班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布置班主任工作。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

第八条 班主任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学院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聘任条件择优录取,由学院在每年新生进校前完成选拔工作。班主任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校学工部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组织查实,予以解聘。

1.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学生意见较大,经调查核实不适宜从事班主任工作;

2.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贻误工作造成较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

3.年度考核不合格;

4.个人原因;

5.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目标

第十条 主抓学生的学业及与学习相关的工作。

1.帮助学生了解自身所学专业特点,明确学习目标,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积极建立个人职业规划,学生毕业前,能给予一定的就业指导。

2.认真做好班级学风建设工作。定期深入课堂,督促和检查上课出勤率,并做好工作记录;深入网络、宿舍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加强与任课教师、辅导员、家长的联系沟通,重点关注学习困难的学生。

3.有针对性地指导组织学生参与学术科研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协助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工作。

1.加强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人格,学会与人、与社会和谐相处,提高学生适应环境和融入社会的能力。

2.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通过谈心、交流、召开班会、组织班级活动等形式,主动关心、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动态,关注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有效预防和应对学生中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如违法乱纪、聚众闹事、意外灾祸、严重伤病等。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学院。

3.加强班委会、团支部的建设和指导,定期召开班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班会、班级干部会议、主题教育,听取汇报和研究班级工作,解决班级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积极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帮助团组织做好向党组织的推优工作。

4.协助辅导员组织学生的军训和入学教育、就业指导工作;做好所带班级的综合测评、学生党建、评奖评优、奖助学金,就业创业教育、安全教育、学生违纪处理及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帮扶等工作。做好班级学生请销假工作(2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2天以上(不含2天)由辅导员、学生工作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5.对班级特殊群体开展有针对性地分类教育和指导,关心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形成家校合力。

6.经常听取学生对教学、后勤保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教育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做好学生与学校的沟通工作。

7.加强与辅导员的工作配合,各司其职,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有条不紊的“双导师”格局。

8.完成上级学院交办的其他学生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班主任考核和奖惩

第十 班主任的考核工作在学期末进行,学院考评小组依据班主任开展工作情况,推荐数名班主任参评校级“优秀班主任”。

第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或造成班级、个人严重不良后果者,解聘班主任职务。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年度评优。

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4年11月21日

经济与管理学院班主任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班主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班主任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事求是地评价班主任工作,进一步提高班主任的教育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日常工作指南:

常规学生工作月推进计划表

工 作 安 排

每月

1. 学生日常管理(包括班会、主题班会开展情况、深入课堂、宿舍情况、学生谈话、家校联系等);贯彻“四查”制度,狠抓学生日常检查和管理

2. 学生公寓日常管理

3. 学生心理咨询

4. 贫困生资助工作

5. 学籍管理工作

6. 共青团工作(包括校园文化活动、主题活动)

3月

1. 学生报到缴费、注册工作;未到校学生统计、原因调查落实工作;

2. 学习成绩较差学生谈话、原因分析,关怀期末考试考研失利的学生身心健康;

3. 指导开展学生每学期的学业、职业规划;

4. 学生上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组织与评定

5. 制定召开年度班级工作计划

6. 本学期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推荐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工作

4月

1.团组织主题活动

2.宿舍安全普及和文化建设活动

3.五·四“创先争优”的评定工作

4.春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评定及发放工作

5月

1. 五·四表彰

2. 积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3.心理健康教育月

4. 入党推优考核工作

5.国际劳动节节前、节后学生离校、返校统计工作

6月

1. 毕业生学历注册工作

2. 加强考风建设,做好期末考试工作

3. 学生学年、毕业鉴定

4. 毕业生档案整理移交

5. 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7—8月

1. 学生期末考试试前教育工作

2.学生假期离校安全教育

3. 毕业证办理、颁发,学生档案迁移工作

4.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5. 假期学生公寓维修

6. 辅导员、班主任培训工作

7. 学生家长咨询工作

9月

老生

工作

1. 学生报到缴费、注册工作;未到校学生统计、原因调查落实工作;

2. 学生上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上报

3. 学习成绩较差学生谈话、原因分析;

4. 贫困生认定与贫困生库更新工作

5. 本学期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推荐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工作

新生入学工作

1. 新生入学报到、开学典礼、入学教育工作

特别关注情绪波动学生;

要求多下班级、多走寝室

2. 新生军训工作

3.新生班级团支部、班委选举工作

4. 新生入学体检工作

5. 新生学习指导工作;《学生手册》深入学习工作

6. 新生安全教育(人身安全、防火、防盗、防骗等)工作

7. “中秋节”新生班级庆祝活动安排

8. 贫困生认定工作

10月

1.“庆国庆”主题教育活动;做好节日外出学生安全教育、登记工作;

2.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

3. 毕业生数据信息采集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4. 心理健康测查分析、建立新生心理档案

5.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与发放

6.学生社团纳新工作

7. 助学贷款学生准备资料

11月

1. 大学生科技文化节及职业技能大赛

2.学生党员推优及发展工作

3.年度校级各类评先评优工作

4. 助学贷款办理工作

12月

1. 迎新年系列活动

2. 汇总班级考核结果、测评辅导员工作

3. 召开年度学生工作总结会议

4. 加强考风建设,做好期末考试工作

1月

1. 学生期末考试试前教育工作

2.学生假期离校安全教育

3.学生寒假返家火车票购买

4. 学生寒假社会实践活动

二、常规重点工作要点及应对措施

(一)学风建设工作:严格落实学校和学院学风建设方案。通过抓请假制度,抓上课出勤率,抓晚归等,及时掌握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处理。各班级班主任要时刻督促班干部认真做好学风建设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家校联系”工作:

(1)各班主任要经常与“问题学生”家长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给出处理办法和意见,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告知年级辅导员。

(2)认真、耐心地接待家长(或家长来电话)咨询,及时通报相关情况,预防诈骗等情况发生。

(三)“心理健康”工作:

(1)为全面了解新生心理健康状况,做到对新生心理问题早发现、早干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新生进行SCL-90筛查,问题严重的学生班主任要组织单个谈话,深入了解情况,及时上报。

(2)加强与学院心理辅导员、心理委员、信息员的联系,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心理危机干预的培训工作,落实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第一时间解决或上报。

(3)遇到学生自杀等紧急情况时,应该第一时间组织班级同学控制住“问题学生”,并上报给学院领导或者年级辅导员。

(四)“扶贫助困”工作:

(1)积极动员贫困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准备好所需资料。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资料齐全、合格的学生都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

(2)推荐家庭特别困难学生至学院学工办,由学工办向学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予以安排,可以基本解决生活问题

(3)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特困生补助”等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在学校贫困生库名单中。

(五)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制度

(1)请假2天以内,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由辅导员签署意见。

(2)请假2以上(不含2天),一周以内,须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副书记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需由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并做好记录,然后报所在学院副书记--院长--书记审批。

(4)请假超过学期1/3时间,需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

(六)优良班级建设目标

(1)班级同学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氛围浓厚,积极要求上进,身体素质良好,身心健康、有活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2)有一支具备较强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受班级同学信任的干部队伍形成班级核心,集体凝聚力强。

(3)班集体日常学习、生活规章制度科学、健全,全班同学能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班级规章制度,自觉学习,自我管理,做文明大学生。

(4)全班同学富有朝气,精神面貌良好,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方法科学、学习纪律严明、学习效果显著,在学院甚至学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全班同学都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校内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及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6)班集体实现“三无”,即无重修、无违纪、无考试舞弊现象。

(七)建立学生失去联系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1)如学生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等活动、私自外出或请假逾期未归,班级考勤人员须立即向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报告。

(2)班主任、辅导员得知后应马上与学生联系,取得联系后应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3)若联系不上,辅导员应立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家长有关情况及学校的纪律要求,请家长联系学生并通知其尽快回校。

(4)若失去联系超过一天,学院应通知其家长到校,同时向学生处及保卫处报告。

(5)家长到校后,建议并帮助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辅导员及同学协助学生家长及公安部门做好寻找工作。

(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私自离开株洲市均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及夜不归宿应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校园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1、校园安全和学生伤害事故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1)自然灾害。包含地震、雷电击伤击亡、暴雨水灾、雪崩、台风、高空坠物、楼房倒塌等。

(2)火灾事故。包含人为纵火、电器着火、煤气中毒及着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着火、鞭炮、硫酸、汽油、吸烟着火、雷电着火等。

(3)盗窃案件。包括内盗案件、外盗案件。

(4)学生重大伤害、伤亡事件。包括打架斗殴、群殴、校内外自杀、他杀、交通事故、实习工伤事故、教学中触电、溺水伤亡等。

(5)学生食物中毒事件。

(6)学生集体罢餐、罢课事件。

(7)学生非法聚集、游行事件。

(8)学生黄、赌、毒事件。

(9)突发政治事件。包括“法轮功”事件、非法宣传等。

(10)学生常规管理事件。包括夜不归宿、非法传销、欺骗欺诈等。

2.处理突发事件预案

校园火灾事故

(1)正确的处置措施:发生火灾时,要首先疏通所有楼内通道,关闭电源、煤气。通知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拨打火警 119电话通知消防队,讲明地点和火情。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防火小分队和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扑救和现场控制。发现受伤人员,拨打120电话并及时救护,做好受伤人员移送救治工作。要以救人为第一位。火灾扑灭后,做好其他善后事宜。救火时,要加强组织,及时上报学校。

(2)正确的处置原则:按照“先救人,后救物” 的原则,边报警,边处置,边救人,边自救。处置火灾事故重要一条是尽力保护人员和财物安全,

学生食物中毒事件

(1)正确的处置措施:发现学生食物中毒症状后,应先行拨打120电话,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开展工作。学校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2)正确的处置原则:抢救人员第一的原则,查处根源,对餐厅进行封闭待查,避免增加新的中毒人员。发现群体性中毒时要稳定师生情绪,防止混乱。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校园盗窃案件

(1)正确的处置措施:发现偷盗行为时,要挺身而出,边求援,边斗争。力争抓获盗窃分子。发现被盗后,及时向领导或保卫处报案或拨打110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当保卫处人员或警察到场后,积极协助。

(2)正确的处置原则:想办法抓住盗窃分子,追回财物,上交保卫部门。未发现盗窃分子,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保卫处。

学生重大伤害、伤亡事件

(1)正确的处置措施:立即控制局面,及时上报。对打架斗殴事件,应加以劝解,并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或报警,发现有受伤严重的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组织抢救。发现学生意外伤亡或自杀。要先组织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同时报警。查明伤亡原因,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做好其他学生的思想工作。通知学生家属并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善后工作。

(2)正确的处置原则:迅速抢救,及时上报,保护现场,协助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学生非正常聚集事件

(1)正确的处置措施:得到学生发生非正常聚集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组织人力控制现场,做好疏通劝导工作,化解矛盾,逐步解决问题。事后调查了解清楚事件发生的原因,组织者,参与者,视情节做好帮教和处理工作。将了解的情况和处理措施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2)正确的处置原则: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事态的变化,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以稳定为大局,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对非常严重的聚集事件,要及时向上一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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